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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2014年工作報告(摘要)
      時間:2014-02-25  作者:  新聞來源:廣西檢察網  【字號: | |

        編者按: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14年1月15日至20日在南寧召開,按照會議議程,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在會上作了檢察工作報告,特摘要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摘要)

        ——2014年1月18日在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崔智友

        2013年檢察工作回顧

        ——多項檢察業務工作走在全國前列。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的79項檢察業務工作指標中,我區排名全國前5位的有15項、前10位的有32項。偵查監督、反瀆職侵權、控告申訴檢察、監所檢察等15項工作在全國檢察機關相關會議上作經驗介紹并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推廣。

        ——執法規范化水平明顯提高。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制定完善16項執法規范、配套制度和考評機制,對所辦案件實行集中管理。全區檢察機關共批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43081人、提起公訴44416人,提起公訴的案件有罪判決率達99.99%,其中逮捕后公訴案件有罪判決率達100%,連續18年沒有發生辦案安全事故。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成效突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所有指標均排名全國檢察系統前7位,工作經驗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推廣,農業、教育、金融、農村“兩委”、鐵路建設等領域的專項預防工作得到自治區領導批示肯定,3個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優秀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服務群眾工作成效顯著。全區檢察機關建設綜合性檢務接待中心等做法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推廣。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聯合組織部分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機關開展服務群眾工作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曹建明檢察長對我區檢察機關建設民生檢察、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做法給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檢察隊伍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56個集體、45名個人獲得自治區級以上表彰,2人被評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2人被評為“全國十佳公訴人”“全國優秀公訴人”,4人被評為“全國預防職務犯罪素能比武優勝標兵”,1人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能手,8個基層檢察院被評為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中謀劃和推進檢察工作。自治區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深入推進平安廣西法治廣西美麗廣西建設的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和配套措施,要求全區檢察機關緊緊圍繞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來謀劃和推進檢察工作,正確處理執法辦案與服務發展的關系,依法懲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支持改革者,努力使執法辦案有利于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科學和諧發展。

        積極投身經濟社會發展實踐。開展服務“千百十億元企業工程”行動和“五走進”(進機關、進企業、進農村、進學校、進社區)等專項活動,協助有關單位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國有資產和公共投資安全。深入自治區重點推進重大項目,幫助協調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投身“美麗廣西·清潔鄉村”活動。

        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充分發揮打擊、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職能作用,著力為我區加快實現“兩個建成”目標、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實施“兩個倍增”計劃等重大決策部署提供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二、堅持執法為民,把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目標

        依法懲治危害民生犯罪。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危害民生案件137件196人。立案偵查征地拆遷、農村危房改造、社會保障、惠農資金管理使用等領域職務犯罪嫌疑人861人。

        加強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嫌疑人106人、起訴104人。對侵害勞動者權益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民事案件支持起訴,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推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對1714名生活確有困難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供救助金638萬多元。

        拓展聯系服務群眾渠道。全區有86個檢察院建成集控申接訪、案件受理、信息查詢、律師閱卷等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檢務接待中心。建立來信、來訪、電話、網絡“四位一體”的群眾訴求表達機制。一些基層檢察機關的綜合性檢務接待中心、 “惠民檢察熱線”等,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和來廣西視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全區基層檢察院共設置派駐鄉鎮檢察室204個,就地受理控告申訴,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依法懲治犯罪,積極化解矛盾,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作為檢察工作的基本任務

        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堅決打擊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顛覆活動,堅決打擊“法輪功”“全能神”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批捕犯罪嫌疑人32人、起訴29人,確保國家安全。依法懲治跨國毒品、走私、偷越國境等涉邊犯罪,與有關部門建立辦理邊海防地區刑事案件聯席會議、共同督辦等協作機制,批捕犯罪嫌疑人228人、起訴203人,有力維護邊疆鞏固安寧。

        依法懲治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共批捕各類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嫌疑人41483人、起訴42979人。依法從快批捕起訴梧州市岑瑞意等64人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南寧市“6·13”群體滋事事件的犯罪等一批人民群眾關切的案件。

        更加注重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刑事和解、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對1096件輕微刑事案件開展刑事和解,分別對227人和1110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建立上下級檢察院共同處理重大涉檢涉訴信訪案件機制,完善巡訪下訪、聯合接訪、視頻接訪、檢察長接待日等制度,共辦理群眾信訪19055件。

        積極參與創新社會治理。密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毒、“掃黃打非”、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等專項活動,促進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建設。加強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加強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積極開展法制宣傳進校園、進鄉村、進社區、進企業等活動。

        四、認真履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嚴肅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 “老虎”“蒼蠅”一起打,共立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1002件1399人,通過辦案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47億多元。突出查辦大案要案,立查大案775件、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57人(其中廳級3人)。立案查處涉農領域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432人。深入開展商業賄賂和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依法查辦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招標投標等領域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306人。加大懲處行賄犯罪力度,對199名行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力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立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14件34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36件。認真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員瀆職犯罪23人,立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重大責任事故等背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7件19人。

        更加注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結合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健全制度、堵塞漏洞的預防建議1986件。開展工程建設領域、民生領域、國有企業、農村“兩委”人員等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的專項預防,與有關單位建立預防工作機制,編印并免費發放預防農村“兩委”人員職務犯罪檢察提示手冊4萬冊。建設廣西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宣傳聯播網,創作推廣廉政宣傳短片和預防職務犯罪公益廣告、舞臺話劇等,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149個,推進預防教育進黨校和行政學院,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警示教育7758人次,推動形成廉榮貪恥的社會氛圍。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共受理查詢133496次,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12起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作出相應處置。全面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

        五、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檢察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

        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偵查機關立案1454件;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撤案1052件。

        加強偵查活動監督。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732件次,對漏捕、漏訴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加逮捕3178人、追加起訴4021人。

        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推行量刑建議改革,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等制度,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180件,對審判程序中的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516件次。

        加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推進與監管場所執法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5650件次。加強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監督,依法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216人,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4287人。

        加強民事行政訴訟監督。依法提出抗訴241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108件。堅持抗訴與息訴并重,對作出不予監督決定的666件申訴。

        六、強化檢察隊伍建設和基層基礎建設,不斷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狠抓思想政治建設。全區檢察機關大力推進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建設,堅持把黨支部建到執法辦案第一線。注重檢察文化建設,引導廣大檢察人員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

        狠抓領導班子建設。認真做好市、縣兩級檢察院領導班子調配工作。健全完善黨組會、檢察委員會等議事規則。認真落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任前廉政談話、巡視、下級院檢察長向上級院述職述廉等制度,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管理。

        狠抓業務素能建設。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競賽,有計劃地組織上掛下派和內外交流掛職鍛煉。完善培養、選拔和管理辦法,重點培養扶持青年業務骨干,促進檢察隊伍年輕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狠抓執法作風建設。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整改“四風”“六病”,制定完善檢察人員嚴禁以案謀私規定等16項制度,堅決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經過整改,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與上年相比,“三公”經費下降19%、會議縮減51%、文件減少25%,在自治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會議上,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言介紹了經驗。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檢察人員4人。

        狠抓基層基礎建設。堅持人財物向基層傾斜,將新增的144名政法專項編制全部用于市、縣兩級院,努力緩解基層辦案力量不足問題。推動完善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機制、落實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有效緩解市、縣兩級檢察機關經費保障不足的矛盾。推進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軟件系統、偵查指揮系統和高清視頻會議系統建設,以信息化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

        七、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各界監督,不斷提升司法規范化水平

        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自治區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后,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代表意見建議高度重視,逐項研究整改。各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12件建議全部按期辦結,其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1件建議已按期辦結并及時認真反饋人大代表。2013年,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涉檢涉訴信訪工作、自治區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情況,配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

        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人民監督員共對104件擬作撤案、不起訴等處理的七類職務犯罪案件或事項進行了監督。大力推行“陽光檢務”,讓社會各界群眾更好地了解和監督檢察工作。

        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嚴格執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省級以下檢察院逮捕職務犯罪嫌疑人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等制度。設立案件監督管理機構,對所辦案件實行嚴格的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檢務督察隊,共對69個檢察院的執法辦案、出庭公訴等情況進行暗訪督察。對2013年全區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全面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限期整改。

        2014年檢察工作主要安排

        一是積極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更加自覺地把檢察工作擺到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來謀劃和推進,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深化檢察改革,全面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推進檢務公開,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推動各項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任務的落實。

        二是積極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主動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研判,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改進執法方式方法,通過強化法律監督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來促發展、促轉方式調結構,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依法懲治侵害農民權益、危害農業生產、影響農村穩定的犯罪活動,深入開展嚴肅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專項工作。

        三是積極參與創新社會治理。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推進平安廣西建設。堅決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著力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創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促進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突出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以人民群眾平安需求為導向,完善依法有序表達訴求機制。嚴格執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堅持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

        四是積極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堅決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嚴肅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犯罪。查辦和預防發生在資金密集、監管薄弱、經營壟斷或產業壟斷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案件。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寬容改革失誤”的精神,營造保護創新、寬容失誤的改革氛圍。認真落實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偵查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偵查行為。更加注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深化偵防一體化機制建設,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又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五是積極推進法治廣西建設。加強和規范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著力糾正執法司法突出問題。推動執法司法權運行制約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機制、刑事審判活動監督機制和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監督機制。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發揮民行檢察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

        六是積極推進過硬隊伍建設和基層基礎建設。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機制建設,狠抓自身紀律作風和反腐倡廉建設,努力打造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過硬檢察隊伍。認真貫徹落實基層檢察院建設規劃,深入實施科技強檢戰略。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區檢察機關將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在自治區黨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更加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努力為實現我區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作出新的貢獻!■

        檢察工作報告附件一

        有關用語說明

        1. 批準逮捕、提起公訴:2013年,全區檢察機關共批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43081人,提起公訴44416人。報告中批捕人數小于提起公訴人數,主要是因為逮捕不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環節,部分被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沒有被采取逮捕措施。

        2. 派駐鄉鎮檢察室:經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編委批準設置縣級檢察院派駐鄉鎮檢察室,原則上與派駐地的中心法庭對應設置,負責受理控告、申訴,接待群眾來訪;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受理、發現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對訴訟中的違法問題進行監督;開展法制宣傳,化解社會矛盾,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監督并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參與并促進社會治理創新;落實派出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刑事和解:指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訴,或者建議人民法院從寬處理。

        4. 檢調對接:指為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檢察機關對于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訴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等先行調解,根據調解情況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共同促進當事人和解息訴。

        5. 羈押必要性審查:指人民檢察院對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繼續羈押建議的活動。

        6. 瀆職侵權犯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瀆職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權利類犯罪。

        7.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指為預防賄賂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檢察機關運用計算機技術對行賄犯罪信息進行分類錄入、儲存,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降低資質等級等。

        8. 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指各級檢察院對上年度本轄區內職務犯罪的發案情況、特點規律、原因和變化趨勢進行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對策,形成年度職務犯罪發生情況、變化趨勢和預防對策綜合報告,提供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參考。

        9. 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接機制:指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涉嫌犯罪的行為從行政執法中分離出來,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辦案協作機制。

        10. 量刑建議:指檢察機關在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同時,就被告人依法應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

        11. 申訴和解:指對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當事人一方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審查過程中,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中止抗訴審查程序的一種活動。

        12. 督促起訴:指檢察機關對導致國有資產、公共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民事案件,在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怠于行使起訴權的情況下,督促其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

        13. 支持起訴:指檢察機關對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侵害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14. 特約檢察員:指檢察機關為落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自覺接受黨外人士對檢察工作的民主監督而實行的一項制度。特約檢察員由檢察機關商有關部門,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中選聘,主要履行以下職責:對檢察業務工作中的專業性問題提供咨詢,參與研究討論檢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項,參與有關案件的討論,經檢察院領導指派參加有關案件的審查、復查和調查,反映或轉遞人民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等。

        15. 陽光檢務:指檢察機關采取舉辦檢察開放日、建立網上案件查詢平臺、召開新聞發布會或重大情況通報會等形式,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使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

        16. 省級以下檢察院逮捕職務犯罪嫌疑人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指省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規定,自2009年9月起,由原來的本院審查決定改為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這是為了強化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制約而采取的一項改革措施。

        17. 人民監督員制度:指為了加強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關于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并經中央同意,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的“七類案件或事項”是指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實施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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